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部在开展证券账户开立业务过程中,存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结果失实、缺失的情形,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业务流程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部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