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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一次信息披露

2016/2/16 14:44:25 创建者:chujijun 作者: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做信息披露,单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托管人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基金合同未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违规、严重违规披露等四种情形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自律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鲍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公告称,即日起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登记证书、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中基协表示,取消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有利于正本清源,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实现持续动态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引导人们有效利用官方网站和手机终端实时查询相关信息等。

  中基协重申,此前已出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纸质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根据公告,2月5日起三种情形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包括:新登记的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尚未备案首只产品的管理人,在今年5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不满12个月且在今年8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基协特别提醒,申请机构应当在确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展需要时,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切勿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