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鉴于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上简称“资管新规”)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于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产品进行整改,于2020年12月31日后不得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产品;
2、《兴鑫-睿郡众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五十七条第2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资产管理人有权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内容”。
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根据以上监管要求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达成了关于《兴鑫-睿郡众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合同订立的依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条款、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政策、业绩报酬提取频率、报告义务条款、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条款等方面,具体详见附件。
本次补充协议已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同意,并于2019年5月15日生效。根据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将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7日设置为本计划开放日,本次开放日内委托人可申请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计划的委托人不认可本次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有权于上述开放日对所持的本计划的份额进行赎回;若委托人未在本次开放日内退出或选择在本次开放日内参与本计划,则视为同意本次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特此公告。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2日
兴鑫-睿郡众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