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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适当性管理不足分支机构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第一个案例】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2/5 16:56:42 创建者:wenjing 作者: 来源:

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部在开展证券账户开立业务过程中,存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结果失实、缺失的情形,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业务流程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部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