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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5/11/30 22:51:38 创建者:Wenjing 作者: 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普通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