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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2018/4/24 16:11:08 创建者:Luoxiuli 作者: 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 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导期货公司会员落实适当性制度 的要求,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评估客 户的期权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 与期权交易,严格执行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第三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期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本指 引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章适当性认定具体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需对自然人客户及一般单位客户 的可用资金、知识测试、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及行权记录、诚 信状况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进行评估。

非期货公司会员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申请开通期 权交易权限时比照一般单位客户标准。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期货公司会员为特殊单位客户、做市商、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以及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不对其进行 可用资金、知识测试、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及行权记录的评估。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 理的单位客户。具体包括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 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开户的单位客户。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 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做市商名单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限最近三年内,以 加盖相关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合法有效印章的境内交易所 商品期权或金融期权交易结算单为准。目前金融期权仅指上 50ETF期权。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结算单应同时具有买入 开仓和卖出开仓(不包括备兑的交易记录。

若客户通过适当性评估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后没有境内 交易所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再次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仍 需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期货经纪合同章、开户章、结算章、营业部章等与期货业务 相关的印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公司规定使用。

第七条客户的可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确 认该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在该 会员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打印资金余额证明并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二)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 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八条客户的知识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知识测试由期货公司会员组织,在期货公司会员 开设的考场进行,考试形式为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 台,进行在线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90分,交易所可以 以通知的形式调整通过测试的最低分数线。测试成绩长期有 效;

(二)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期权知识测试组织能力, 在营业场所开设相对独立的区域,指定专人担任知识测试监 督人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监督人员),配备 测试电脑和图像采集设备,确保在线测试顺利进行;

(三) 自然人客户本人及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 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一般单位客户指定下单人变 更时,新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测试。指定下单人不只一个 的,均需参加测试;

(四) 期货公司会员应要求客户在其考场进行知识测试,

务必严格验证客户身份,确保知识测试是由自然人客户本人 及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本所对期 权知识测试的全程录像不做强制要求,但通过测试的客户须 朗读或在成绩单上抄写以下承诺内容:“本人承诺,期权知 识测试由本人独立、自主完成,本人对测试成绩负责。”期 货公司会员须对客户朗读或抄写承诺的过程录像并存档。期 货公司会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承诺内容,但不能删减内容;

(五) 组织测试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出具测试成 绩单,成绩单上应打印出考试系统抓拍的照片,并加盖期货 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客户和测试监督人员须在成绩单 上签名;

(六)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对 于未能通过测试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 组织其参加测试;

(七) 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应当出具符合要 求的测试成绩单;

(八) 知识测试成绩单可用于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申请 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九条客户的期权交易成交记录及行权记录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应当 确认该客户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

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必须有仿真主动行权记录。 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客户仿真主动行权记录不包括到期日 主动行权或放弃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客户重点介绍期权 合约到期行权、放弃等各项规则,揭示相应风险,并要求客 户在期权仿真行权记录证明材料上注明“本人承诺,在开通 权限后最近一个仿真合约到期日完成到期日主动行权或放 弃的操作。”字样并签名;

(二)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自成交 不算作交易记录;

(三) 交易所期权仿真交易、行权记录以仿真会员服务 系统的结果为准,由期货公司会员从交易所期权仿真会员服 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在一会员期权仿真系统开户后,该 会员可凭该客户的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查询其仿真交易、 行权记录,包括在其他会员处的仿真交易、行权记录;

(四) 客户的期权仿真交易及行权记录和期权真实交易 记录证明材料,应当经期货公司会员核实后,加盖期货公司 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五) 客户白糖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自2014年11月 12日开始计算,仿真行权记录自2017年2月15日开始计算。

交易所其他期权品种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及行权记录自其 仿真交易开始当天起计算。

关于境内期货交易所其他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和行权记录的认定标准以其上市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在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 应通过查询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等 方式,就客户诚信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期权交易权限

第十一条交易所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共用交易编码。 客户进行期权交易,应当具有交易所交易编码;不具有交易 编码的,应当先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申请交易编码。

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 务操作指引》,做市商开户比照特殊单位客户管理。做市商 应当申请一个专用交易编码开展期权做市业务。

第十二条期权交易实行权限管理,客户期权交易权限 由期货公司会员控制。期货公司会员端系统应将该会员下交 易所所有交易编码的期权交易权限默认设置为“关闭”。客 户进行期权交易应向期货公司会员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 应当要求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

自然人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特殊单位客户或做市商分 别适用不同的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

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范例参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可以 根据需要增加内容,但不能删减内容。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办法》和本指引要

求,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在客户 完整填写权限申请表后,为符合要求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 限,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客户到其营业场所办 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相关事宜,且应当对风险揭示、告知、 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过程全程录像。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为客户开通 期权交易权限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开通期权 交易权限的交易编码(单个录入)。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准确报备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 交易编码,不得多报、漏报、错报。

第四章资料存档要求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 当保存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证明、知识测试成绩、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行权或者期权真 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一般单位客户及其他客户办理期权交易申请的授权 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无禁止或限制 从事期货或期权交易的证明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档案 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五章检查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适当性制度 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客户期权交易权限开通相关材料,不得隐瞒、阻碍 和拒绝。

第二十条交易所有权对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进行 必要的延伸检查。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具有违反《办法》重 大嫌疑或者违规行为可能或已经产生相应影响的,交易所可 以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对其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 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一) 期货公司会员未按规定执行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为不具备期权交易条件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

(二)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办法》第十条及本指引要求, 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

(三) 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违反《办法》第十八条、二 十一条、二十二条,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

(四) 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

拒不配合交易所检查的;

(五)《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