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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

2018/4/24 13:50:18 创建者:Luoxiuli 作者: 来源: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 为保证上期能源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上期能源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上期能源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上期能源、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

 

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JJG168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

GB/T1323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

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GB/T1885石油计量表

APIMPMS17.6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

GB/T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

ASTMD473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

ASTMD1298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

ASTMD4006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

ASTMD4294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

 

第二节入库检验

 

第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

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

(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上期能源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上期能源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上期能源申请备案。委托人应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上期能源原油期货现货备案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监卸,对现货岸罐进行施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报原油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一)、(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

(一)入库前岸罐检验

1.计量

1)按照JJG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13894和GB/T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6)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7)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8)浮顶罐内原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

1)样品种类

①A1样—入库原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

②A2样—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

③B样—原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

④C样—原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

2)船舱取样(A1样)

①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②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③按照GB/T4756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原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3)船舱配比样(A2样)

指定检验机构根据A1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4)岸罐取样(B样)

按照GB/T4756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5)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入库后岸罐检验

1.计量

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原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2.取样

1)岸罐取样(C样)

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第七条 按照GB/T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八条 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

(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上期能源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1)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四)样品检测流程

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5.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节出库检验

 

第九条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

委托人应当在交割原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原油标准仓单注销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十条 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

(一)出库前岸罐检验

1.计量

1)按照JJG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13894和GB/T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6)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7)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

1)岸罐取样

按照GB/T4756的要求,在输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出库后岸罐检验

1.输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2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如果输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13894和GB/T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

5.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第十一条 按照GB/T19779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十二条 出库时的实验室检测

(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上期能源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1)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第四节管线置换

 

第十三条 管线置换准则

(一)管线置换体积应以指定交割仓库申明的船舶与岸罐之间卸货管线的设计容积为依据,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二)为确保计量准确度,指定检验机构应指定不超过2个无明水或少量明水的船舱用于管线置换,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用于管线置换的相关现货岸罐液位应避开非计量区间

(四)卸货结束后,应确保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中的期货原油完全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原油体积应当与开始卸货时管线置换的体积一致,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为准。

第十四条 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方案

(一)卸货开始时用指定船舱的期货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到现货岸罐,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指定船舱和现货岸罐进行计量,以指定船舱输出的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

(二)卸货结束后,用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内的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内的期货原油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以及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行计量,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具体方案如下:

1.当指定交割仓库具备管线循环设施的,用现货岸罐的现货原油进行管线置换。

2.当指定交割仓库不具备管线循环设施的,用下一船次指定船舱的原油进行管线置换。

第十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管线置换相关岸罐及指定船舱进行计量并出具管线置换报告。

 

第五节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出入库现场检验后,应经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检验机构三方签字确认。指定检验机构应在会签确认后两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计算过程中的数值修约要求:高度(m),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油温(℃),修约至0.05度;体积(m3),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热膨胀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5位;体积修正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密度(kg/m3),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水分和沉淀物含量(v/v,%),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输油量(kg),修约至整数;输油量(bbls),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硫含量(m/m,%),保留3位有效数字。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应包括数量证书、岸罐计量计算报告、品质证书、取样报告、必要时的管线置换报告等部分。体积单位为桶,重量单位为千克。

第十九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中、英文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原油装卸时挥发出的轻烃、硫化氢、硫醇等气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当符合装卸所在地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期能源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期能源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向上期能源备案后于2018年3月20日实施。